什么是税务居民(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首先,这里和您是不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或公民(Citizen)没有必然联系。
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是加拿大税法中的概念,是用于区分个人在加拿大税务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税务居民是指在加拿大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的个人,或者那些与加拿大有密切的个人和经济联系的个人。税务居民需要向加拿大政府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永久居民和公民是加拿大移民法中的概念。永久居民是指被授予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他们可以在加拿大境内工作、生活和学习,并享有许多与加拿大公民相同的权利和福利。公民是指拥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人,他们可以参与选举、担任公职、获得加拿大护照和旅行自由等。
一个人可以同时是税务居民和永久居民或公民,也可以是其中的一种或者两种身份。同样地,一个人可以是永久居民或公民,但不一定是税务居民,这取决于他们在加拿大是否居住或与加拿大是否有密切的个人和经济联系。因此,移民身份和税务身份是不同的概念,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规定来判断。
原则上你如果在加拿大常驻,你就是加拿大居民。这些联系包括:
主要居住联系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
- 定居(Dwelling Place):在加拿大有居住地址,不论买还是租;
- 在个人离境前,如果因感情破裂而分居的配偶尚未正式离婚,个人需要详细说明这种名存实亡的配偶关系不能被视为主要居住联系。同时,个人在申报税务时,需要披露与个人同住的未成年子女的信息,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离境前与个人有主要居住联系。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与个人同住或与个人的主要居住联系在离境前已经断开,个人则可以不需要披露他们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申报税务时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以避免税务局对其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次要居住联系 (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
- 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财务联系,这些联系可以包括拥有家具、衣物、车辆、通讯账户、银行账户、信用卡、医疗保险、驾照、工会会员资格、儿童福利金、宠物、投资理财、保险箱、会员和订阅的报刊杂志等。
除此之外,CRA还将考虑长期离境个人是否有意愿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频繁进出境、每次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在其他国家建立了新的居住联系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个人离开加拿大、停止报税、枫叶卡过期或放弃加拿大公民身份,这些行为也不能使其成为“非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非税务居民"指的是一个人在税务上被认定为属于其他国家,需要向其他国家报告全球收入并对其负有纳税责任;而在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仅需要报告源于加拿大境内的收入,无需申报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
183天的居住时间 (183 Days Rule)
如果一个人在一年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即使他没有建立上述的居住联系,也可根据Subsection 250(1)视为“税务居民”,需要申报全球收入。相反地,如果一年中在加拿大停留不超过183天且不是加拿大政府编制的驻外人员,则可以成为非税务居民。作为非税务居民,需要申报加拿大境内收入所得税,但没有义务申报加拿大境外所得或海外资产。
非税务居民的优点
非税务居民无需向加拿大国税局报备其在加拿大境外的经济活动。例如,一些新移民可能会有在海外上市的计划,这时他们可以先成为非税务居民而不急于长期居住在加拿大;而对于一些老移民来说,他们可以在加拿大居住期间继续经营其海外企业,等到入籍并成为非税务居民后再考虑回流并采取一些类似上市的大动作。
非税务居民可以做的事情
作为非税务居民,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银行账户(非居民账户),持有保险,退休储蓄计划,持有股票,以及投资房地产(需要每年申报租金收入并缴纳税款。此外,出售房产需要预先支付较高的税费)。
非税务居民的缺点
非税务居民的累计加拿大居住时间不超过60天,并且严格按照非税务居民的要求行事,就可以成为非税务居民,这是没有争议的。此外,需要尽量避免与加拿大产生联系,例如最好不要持有加拿大驾照和地址。尽管这可能会影响到出行自由,甚至可能影响到枫叶卡的更新,但这是成为非税务居民所必须遵守的规定。
非税务居民不可以做的事情
长期居住,领取福利,续驾照,拥有车或其他个人资产,以居民身份持有银行帐户,或运营企业。
其它常见居民类型
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
指在加拿大一直维系者显著的居住联系(如有固定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这种情况即使大部分时间或整年都住在海外,未踏进加拿大国门。税法上仍属事实居民,须申报全球收入,并申报海外资产。
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拿大境内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例如很多短期游学,陪读父母,探亲亲戚,即使没有移民身份或在加拿大也没有买或租房,一年停留一旦达到了或超过183天,就需要按照视同居民来报税。加拿大政府驻海外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计划下工作。
视同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根据1998年2月24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税法,如果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又同时被认定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议(Income Tax Treaty)国家的居民时(中国,美国,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依据“归属认定法则”,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的待遇参照非税务居民,没有义务就加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申报。
各国与加拿大所签订税务协议对这项条款不尽相同,但一般分为5类定义,如果通过第1类就可以判断你属于某国的税务居民,就不必用第2类去判断了,这5个类别是:
- 永久性的家(Permanent Home)
- 个人及经济联系何处更紧密,即生活重心在哪(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 习惯性的住所 (Habitual Abode)
- 国籍(National)
- 合法权利(Competent Authorities)
与中国的税务协定与双重征税
中国和加拿大签署的税务协定是指《加拿大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定》(S.C. 1986, c.48, Part III),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
根据该协定,如果两国税法发生冲突,应当以该协定为准解决问题。该协定规定,如果一个人在某一时间段内是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即使他同时在另一个国家有一些居住联系,只要能证明他和第一个国家的联系更紧密,在第一个国家按全球收入交税。
根据tie-breaker rules(即“永久居所测试”和“生活中心测试”),这个人就应该是第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因此不会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人被视为另一个国家的非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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